监察法一周年·看留置:打"虎"、拍"蝇"、打"伞"的利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3-18 点击:
一年前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一年来,“留置”取代“两规”,在反腐败、惩治职务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规范和正确使用留置措施,突破了大量腐败案件,促使被调查人真诚悔过,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
这些“大老虎”被留置
国家监委揭牌不到10天,2018年4月1日,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成为第一个被留置的中管干部。这之后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中管干部,还包括张少春、赖小民、艾文礼、白向群、蒲波、孙波等人。
留置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案件的利器。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的严重违纪违法的厅级干部就有27人;江西对308人采取留置措施,厅处级干部56人……
留置带来了更高的办案效率。去年公布的落马中管干部,从接受审查调查到移送司法机关,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地的留置案件,更创造了7天查结的最短记录。
留置,在基层拍“蝇”打“伞”过程中大显威力
除了助力打“虎”,在基层纪委监委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以及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过程中,留置措施也展现出独特优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纳入监察对象,符合条件者即可被采取留置措施。实践中,大量涉嫌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职务违法犯罪的村“两委”干部被采取留置措施,震慑作用十分明显。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麻田村村委会原主任曾加喜,涉嫌贪污公款被留置时,以为熟人社会下,没有人会“出卖”他;但随着普法的深入以及留置时间的增长,案件相关人员纷纷出来作证,曾加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坦白,熟人社会的藩篱就此打破。
面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留置措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打击粤东地区走私犯罪时,广东省纪委监委通过将走私头目异地关押,对其团伙重要成员采取留置措施,获取了汕头和汕尾边防、海关等部门有关领导涉案的证据,一举端掉涉及69名公职人员的“保护伞”网,进而捣毁了与之勾连的涉黑涉恶团伙。汕尾市纪委监委果断对汕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海陆采取留置措施,顺着这个大“瓜”,陆续摘掉了一批小“瓜”,进而推动打击了汕尾城区、陆丰、海丰等地的黑恶势力。
留置对象既有被调查人也包括行贿人、共同职务犯罪人
一年间,被留置对象当中除了党员干部,还包括大量新纳入的监察对象,例如: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云南省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违规注销北京号牌车辆500余辆,非法收受人民币300余万元,被采取留置措施;国企管理人员——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李苏飞仗着民主党派人士的“特殊身份”,以为纪委监委管不着他,大肆受贿,最终被依法留置。
还有一些行贿人、共同职务犯罪人被留置。留置在解决受贿案件方面有着“特殊疗效”。安徽省蚌埠市通过留置1名行贿人,顺藤摸瓜查出了33名受贿人,收缴赃款30余万元。某地纪委监委调查人员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办案经验:“行贿人在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到企业调取证据,行贿人往往授意下属人员以‘材料找不到’‘当初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等理由搪塞。但行贿人被留置后,企业就会积极配合调查,把问题讲清楚。”
留置充分体现政治性,促使留置对象真诚悔过
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一方面以法治手段助力案件调查,更重要的则是发挥了其鲜明的政治性,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调查人真诚悔过。
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纪委监委的实践来看,对留置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改造,让他们体会组织的关怀、真心认错悔过,成为留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留置点,王晓光、赖小民、白向群、艾文礼、蒲波、张少春、王尔智等中管干部对着镜头真诚忏悔。
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感化留置对象的同时,各级纪委监委还有一些新的探索。比如福建新罗对留置对象家属进行家访,掌握留置对象家属思想动态,主动向其家属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争取理解、获取支持、化解矛盾,实现良好的纪法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留置的一系列纪法探索,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监察法施行不久,刑事诉讼法也再次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十一条对审查调查组如何采取留置措施进行了规定,与监察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有效衔接。一年多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制度规范,确保留置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