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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虎为何移送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监委和检察院这样分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3-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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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经常关注腐败分子的处分通报,就会发现,纪委监委在对腐败分子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比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同时,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最后往往还会加上一句:“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这是啥意思?

 

    今年两会上,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有一段是这么说的:“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证据收集审查等规范。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6092人,已起诉9802人,不起诉250人。”如何理解这段话?

 

    这就要了解一下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分工协作。

 

如何分工?

 

    惩治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明确分工: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呢?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衔接机制作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而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适用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则由检察机关负责,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谓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为什么要这么分工?

 

    分工明确是高效配合的前提。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首先,宪法规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连接监察调查和法院审判的中间环节。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样一来,在查处职务犯罪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这样的制度设计已经大量运用到反腐实践中——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炜涉嫌受贿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除了鲁炜,去年检察机关还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等32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正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密切配合,使得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稳步提升,用实际行动将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法治化,打虎更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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