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释义(13)| 问责决定执行程序是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1-05 点击: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释 义】
本条是关于问责决定执行程序的规定。
问责决定的执行主要包括问责决定的宣布、实施,被问责领导干部作检讨、检查以及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等内容。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问责决定的宣布和实施,主要规定了三项内容。
第一,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宣布和督促执行的主体是问责决定机关。需要注意的是,问责决定必须履行宣布的程序,不因问责方式不同而改变,即使是处理程度较轻的通报、诫勉(包括谈话诫勉、书面诫勉)等也都需要有宣布的环节。对于问责决定是否可委托宣布,可参考宣布党纪处分决定的规定。2006年印发的《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一般由处分决定机关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有关党委(党组)、政府等代为宣布。
第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与该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通报,由纪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2018年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精神,问责决定材料属于“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与该规定衔接,本条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由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这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决定明确了执行的时限要求。
第二款是关于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以及对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的规定。
第一,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要求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讨,目的是督促其深刻认识自身失职失责的问题,做到知错认错改错。书面检讨中还应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明确整改措施。
第二,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定被问责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是对问责成果的深化运用,对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是一种再教育,同时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体现了“团结——批评——团结”方针的要求,有利于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三,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要取得更好的教育、警醒效果,就需要建立健全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通过公开的方式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本条规定,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这两种方式,属于较重的问责方式,一般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的行为,通报曝光的警示教育意义较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了公开的含义、原则、内容、范围等,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应当公开;第十六条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与该规定相衔接,《条例》强调相关问责都要公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有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有的在全党公开,有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等。
本条规定体现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实施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到问责决定执行程序的完整性,是问责决定实施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通过将问责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人事档案,将问责成果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拓展了问责成果的运用,增强了问责效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